历时五年,经过三次征求意见、四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将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此次立法在电商经营资质、纳税、处罚标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界定。
《电商法》要求被定义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从业者必须进行正规登记,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及依法纳税,而从前处于法治模糊地带的直播代购、微商等实质性电子商务经营者被纳入该法监管范畴。
电商作为互联网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领域的重要法规,无疑会对整个互联网领域产生重要影响,分析《电商法》出现之前,我们先来分析下整个互联网领域的法律缺失这么一个时代大背景。
《电商法》横空出世:互联网经济祛魅下 " 原罪救赎 "
人生而有罪,人性本恶,人生就是赎罪的过程,原罪论是基督教的基本要义之一。地产界的哲学家冯仑率先将原罪概念延伸至市传统民营企业,在一个制度渐变的转型国家,任何商业上的突破和创新都意味着可能与现行法制发生冲突,因此便存在着无数的 " 灰色地带 ",几乎所有的企业家在企业初创期的原始积累阶段都有过种种灰色行为。
企业 " 原罪 " 是制度建设滞后的产物。中国企业改革的 " 自下而上 " 特征,决定了制度的变革往往会落后于企业的实践,使企业家自然养成了 " 绕道前行 " 的职业习惯。这也最终成为原罪滋生的缘由之一。
而到了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经济处于虚拟世界,似乎不需要 " 绕道前行 ",以张朝阳代表互联网时代所产生的新生代企业家的行为方式,根源于他们阳光下的财富运作模式,没了 " 制度原罪 " 的困扰,他们比前辈企业家精神上要自由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