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
近日,中国经济法学会组织的“经济法30人论坛”第一期,专门研讨了网约车管理问题。这一研讨列入了中国法学会的学术支持计划,也是法学界对网约车新政首次集体发声。
与会法学界人士批判了一些城市对网约车的管制思维,并在一些原则问题上达成共识:对网约车准入实行户籍限制和车型限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网约车新政”应该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过程中产生;应以竞争思维指导制定网约车细则,尊重市场,让市场对出租车运营模式作出选择。
厘清网约车新政的目标
各地出台网约车细则的政策目标是什么?从目前北京上海等地的征求意见稿看,除了解决市民出行,政府还考虑了环保、安全、疏堵等目标,且出行并不是优先级。
“将若干价值取向同时加在一个细则中,则其基本目标就被淡化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继峰教授分析,如果存在多个政策目标,应当理清基本目标和辅助目标。只有在不干扰核心目标的前提下,再尽可能兼顾辅助目标。不是本规范所能解决的问题即为辅助目标,例如,环境问题是治理环境的系统工程,单单以限制网约车无法完成这个重任;再如,安全问题可以通过加强监控措施、刑罚的威慑力来实现;还有,城市规模等问题应当从宏观城市发展规划制度设计上去协调和规制。这些,都不是以限制网约车市场准入的方法能实现的。网约车细则应当主要针对网约车的市场资源配置进行监管。
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也认为,目前监管网约车的规章、政策,应该定位于合理配置资源、促进行业更新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