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新车是销售过的? 车主怒诉4S店
2015年4月19日,许某在成都一家汽车销售公司4S店订购了XTS豪华型凯迪拉克汽车一辆,车辆价款36万元,购买合同中特别约定车辆为新车未曾使用,预计交车日为当月31日,签约当日,许某支付定金1万元。当月26日,4S店方面为许某所购轿车办理保险,当日许某支付保险费9804元及首付款20.8万元。
在车辆交付前,双方因是否属于新车发生纠纷。许某认为通过相关证据显示,其所购车辆曾被出售过,买过保险,在成都市车管所上过临时牌照,且前车主驾驶该车辆行驶过数千公里,甚至出过省,因该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退回。而被告4S店承认许先生所购车辆有出单记录,但否认曾实际交付和使用过。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4S店于5月15日向许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合约通知函》决定解除合同,从而导致纠纷升级。许某向法院起诉了该4S店,请求法院按消费欺诈条款判决4S店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
一审不支持三倍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涉诉的车辆的确在许先生购买前已经出售过一次。4S店在2014年11月28日为该车的第一任买主闫某办理过汽车保险,12月12日取得辖区内临时号牌,从车型、发动机号及车辆识别代码确认该车与许某所购车辆为同一轿车。
一审法院认为,从涉案车辆办理过保险、临时牌照,可以认定该车出售和使用过的事实,但该案中被告尚未将涉诉车辆实际交付给许某,许某尚未实际使用涉诉车辆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受到的损失,故该案不属于法定的可获得商品价款三倍赔偿的情形,法院一审遂驳回许某关于三倍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