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发布了关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意见稿出台后,坊间一时解读纷纷,各有道理。笔者也仔细读了几下,感觉意见稿整体框架完整,从主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方式到罚则,一应俱全,说其是区块链行业监管的排头兵、开启了区块链行业的日常监管序幕应都不为过。但是,这个规定远看比较清楚,近看却还有几处模糊的地方,以下提出几点,与有兴趣的人士探讨。
1.“境内从事”的界定标准
意见稿开篇即指明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否则应适用新规。
如何理解“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是一个不甚明确的问题。如果仅以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地和服务对象所在地作为分类标准,且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境内有关,则大致可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注册地在境内、向境内主体提供服务的;(2)注册地在境内,向境外主体提供服务的;(3)注册地在境外,向境内主体提供服务的;
其中对于情形(1)适用新规应不存在争议,而对于情形(2)和情形(3),是否一定适用,需要考量哪些因素?
针对上述问题,或许可以参考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17年8月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指南意见稿”)中对“境内运营”的阐释。
根据指南意见稿的说明,“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网络运营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或向中华人民共和境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属于境内运营”。判断网络运营者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或向中华人民共和境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参考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中文;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向中国境内配送物流等。上文情形(3)与此条的情况类似,或可参考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