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的税改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下一步的调整对象或许就是汽车。
《第一财经》援引消息人士称,相关部门正考虑在保留现有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对售价120万元以上的汽车加征一道消费税,征收环节为零售环节,征收税率或为10%。
中华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平行进口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双良对《第一财经》表示,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几个部门正在就推进此事开展工作,但豪车的具体起征标准和调整税率尚不清楚。
据了解,我国的汽车消费税于1994年设立。就一般情况而言,加征消费税意味着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同时也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此前的汽车消费税是按照排放量征税标准的。
1994年初设汽车消费税时,小汽车按不同车种排气量的大小设置了3档税率。汽缸容量小于1.0L的轿车税率为3%,汽缸容量大于或等于1.0L、小于2.2L的轿车税率为5%,汽缸容量大于或等于2.2L的轿车税率为8%,轻型越野车汽缸容量小于2.4L的税率为5%。
2006年消费税改革中,汽车消费税有所调整,乘用车气缸容量大于2升的税率有所提高。现行的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类。
2006年汽车消费税调整
其中,乘用车气缸容量越大,征收消费税的税率越高,税率范围为1%~40%。气缸容量在4升以上的乘用车,将适用最高40%消费税税率。中轻型商用客车适用5%的消费税税率。征税环节在生产和进口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