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公众号标题为「刚刚审完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件,现在又遇到“比特币”了!」的文章显示,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首例涉“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新的管辖纠纷案由以来,杭州互联网法院立案受理的第二例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财产而产生的纠纷案件。
同时,杭州互联网法院强调,立案受理只是一个开始,接下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将通过对此类案件的专业审判探索虚拟财产的认定标准和审判规则,并且合理界定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
现在想来,考虑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并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立案的情形还历历在目,而杭州互联网法院想通过此类案件探索虚拟财产认定标准和审判规则的前瞻性让人倍感欣慰。
现阶段,广义的虚拟货币外延十分丰富,央行金银局王信认为,除网游虚拟货币外,还包括互联网积分,也包括本案涉及的利用区块链技术有稀缺性且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
其实,我国法律规定对「虚拟货币」早有官方的定义。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有对虚拟货币有明确的定义: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