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建鹏:虚拟货币类型和IEO投资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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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4/11
03:08
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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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ICO到STO,从STO到2019年2月以来火起来的“IEO”,币圈各种“商业模式”的飞速变动,无时无刻不刺激着潜在投资人的神经。

尽管中国境内已经全面禁止虚拟货币的商业化交易,但是,由于区块链的技术特征以及大量投资∕投机人经由“科学上网”等方式,虚拟货币交易仍然真实的存在。另一方面,主流的虚拟货币存在真实的市场价格,在国际环境下,这些虚拟货币具有真实的购买力。因此,从法律与监管的视角,必须正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持有者权益保护以及存在的投资风险。

有央行官员认为,虽然比特币名义上叫“币”,实质上只是一种非货币虚拟货币。该观点将比特币定位为非货币虚拟货币,类似于资产类代币,但忽略了比特币在全球范围内的支付功能和应用场景,特别是在日本作为支付工具已经合法化。在区块链的世界里,只有从国际视野观之,方能更深刻地理解其内涵与问题所在。

有研究者将ICO分为类似于捐赠型众筹、类似于实物众筹和权益回报型众筹三种类型。将ICO和众筹相结合的分类方式有理论创新之处,其中的权益回报型众筹无疑风险最大,近似于发行股票或债券的风险,但ICO的分类止步于此略显不足。再比如支付类代币属于何种众筹,这分类或有困难。

另有研究者根据发行代币的不同法律特征,将ICO分成虚拟商品类、收益权凭证类、基金份额类及公司股份类。此分类方法有利于法律监管,但是忽略了具有支付性质的代币和证券类代币。

ICO以及当前火热一时的IEO项目募集的虚拟货币或者发行的代币在法律上的定性,对于认定ICO∕IEO项目方是否涉嫌犯罪、所犯何种罪名极其重要。

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仅限定位为虚拟商品,存在诸多弊端。若能根据分类分别定性,则更合时宜和司法认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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