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双积分”落定
2019年新能源汽车积分占比10%
9月28日,工信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五部委联合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简称“双积分管理办法”),旨在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双积分管理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积分并行管理
根据双积分管理办法,乘用车企业将按照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与新能源汽车比重积分来评价。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都作为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其中,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双积分管理办法还强调实行积分并行管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中,正积分可以按照80%或者90%的比例结转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在关联企业间转让;负积分抵偿归零的方式包括:使用本企业结转或者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使用本企业产生或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同时,双积分管理办法提出,新能源汽车积分中,正积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结转(2019年度的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负积分可以采取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方式抵偿归零。负积分抵偿方面,应当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后90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